公務機密維護宣導~「人民保母洩漏個資侵害隱私」 | 叫警察
是以,警察機關如何保護民眾個人資料免於遭受到有心人士竄改,抑或盜取而損及民眾權益,為當前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。案例摘要○○縣警察局○○所警員陳○○友人A、B因有 ...
前言警察機關為執行各項勤、業務及辨別轄區戶口之良莠,並達到偵查與預防犯罪之目的,必要時須大量蒐集、運用民眾個人資料,加以分析、研判,建立了龐大基本資料庫。此外,投機分子、不肖徵信業者、犯罪集團亦處心積慮利用各種管道,如透過關說、行賄利誘或非法入侵電腦、資料庫等手段獲取民眾個人資料。是以,警察機關如何保護民眾個人資料免於遭受到有心人士竄改,抑或盜取而損及民眾權益,為當前不可忽視的重要課題。
案例摘要
○○縣警察局○○所警員陳○○友人A、B因有民事糾紛,A遂請陳員代為查詢B的刑案資料,以提供雙方談判時參考。陳員明知刑案資料查詢必須依規定辦理,屬警察局應管制作業,用來查詢犯罪偵防或特定任務所需刑案資料,不得任意洩漏給其他人或單位。惟陳員仍將B的「刑案資料作業個別查詢報表」列印,並交付友人A,觸犯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。陳員經臺北地方法院以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嫌,處有期徒刑肆個月。 ○○地檢署偵辦○○鄉前鄉長林○○貪瀆案,經調查人員監聽該案相關人王○○時,發現某警察局○○分局○○所警員謝○○,涉嫌於106年10月間為友人吳○○所請託,以電腦查詢自小客車籍資料,並將該車籍資料及車主姓名提供予吳姓友人,涉有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罪嫌,全案謝員坦承不諱,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裁定予以緩起訴在案。 某警察局○○分局○○所警員陳○○接獲友人○○○之電話,以想跟朋友做生意為理由,請託陳員查詢一輛自小客車的車主資料。事後友人向車主謊稱發生車禍,請其出面處理,實為查明實際開車為何人,車輛實際使用人知悉後心生不滿,循線提出檢舉。全案雖經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,認車籍資料並非陳員提供,予以不起訴處分,然陳員確有查詢該筆車籍資料,查詢時亦未於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登記,縱未將資料提供他人,仍依違反相關作業規定,核定申誡二次處分。
問題分析
利用電腦查詢車籍、戶役政或其他個人刑案資料時,未依規定登記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,或列印資料後,未於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簽收。 單位主管未依規定每日、逐筆審核電腦查詢紀錄簿之查詢狀況,並逐筆核章。 各使用單位對查詢電腦資料(刑案查詢系統)之查詢紀錄未定期下載供單位主管審核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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